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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法定代表人:马裕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学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岳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力宇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岳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刘妮敏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天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