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颖与玉格、王铁壮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玉格,王铁壮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291号原告王颖,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玉格,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铁壮子,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诉被告玉格、王铁壮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颖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颖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颖承担。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