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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杰与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717号原告(反诉被告):孙杰,男,汉族,1961年5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杜瑞瑞,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重工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术,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力利,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孙杰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孙杰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孙杰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杰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杰撤回对被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孙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7元,原告孙杰自愿负担。反诉费3052元,反诉原告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保全费2470元,退回原告孙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