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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孙亚涛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孙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1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县城华阳路西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法定代表人孙占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孙亚涛,男,生于1982年10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孙亚涛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4月29日起,孙亚涛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本组土地动工建住房,至调查时,已砌成房根基四间,经2016年5月5日现场勘测,占用耕地201平方米(0.30亩)。经核查景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孙亚涛新建住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孙亚涛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限孙亚涛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未经批准占用的2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非法占用的201平方米土地原状,并处行为罚款603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孙亚涛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孙亚涛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闵西尧代理审判员  屈万龙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