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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静文与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文,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660号原告:陈静文,女,生于1993年10月26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负责人:匡小兵。原告陈静文诉被告成都风之翼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静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