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948号原告:周某,男,生于1980年5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石豪,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写文书,调查取证,出庭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女,生于1982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桂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