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四仔、罗梅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仔,罗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周四仔,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罗梅花,女,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周四仔与罗梅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梅花应支付申请人周四仔案款36000元,承担执行费690元。本院已执行33000元,尚有元3000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罗梅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凌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