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代码:69739918-8。法定代表人:廖贵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因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六劳人仲案字[2015]2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冰审 判 员 王善堂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珂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原则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