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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燕与奉节县移民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奉节县移民局,重庆万丰源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移民局(奉节县三峡水库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乔木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2613。法定代表人:吴应俊,局长。原审第三人:重庆万丰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3号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71774522N。法定代表人:李阳玻。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奉节县移民局、原审第三人重庆万丰源拍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奉节县移民局返还购房款2万元。并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燕负担。上诉人张燕缴纳的诉讼费2831元,收取150元后,其余2681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熊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大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