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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传朋与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朋,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33号原告:杨传朋,男,1965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住所地:原广饶县一棉北200米路西。经营者:赵金营,男,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朋与被告广饶县金营农资商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传朋负担。审 判 长  封万明审 判 员  庞小霞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卫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