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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魏政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蒲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方金,男,汉族,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方金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案件需要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赵丽红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