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朱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349号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新三小旁。法定代表人:赵文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利,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凤冈县。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凤冈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文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