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云华、张新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华,张新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田云华,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新三,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