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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柳春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徐安仪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春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徐安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春梅,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银市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元,甘肃李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地址:白银市会宁县。负责人李永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东明,该行风险部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安仪,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会宁县公路管理段职工。住白银市会宁县。上诉人柳春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徐安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明,即“户名为:柳春梅,账号为:6228411220382194619的惠农卡”是否是柳春梅本人开立并持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柳春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登云审理员栾春鹏审理员张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