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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赵宏与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187号原告:赵宏,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22769M)。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号。法定代表人:温文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韬,系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系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强,系该分公司经理。原告赵宏与被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0元,由原告赵宏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