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博与段欣欣、元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段欣欣,元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494号原告王博,男,汉族,1994年4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欣欣,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元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氏县长春路。法定代表人李敬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申悦大厦2单元。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段欣欣、元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