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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冉相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相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861号原告:冉相连,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成,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相连与被告郑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冉相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相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相连撤回对被告郑光辉的起诉。审判员  查凤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卢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