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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李绍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齐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610号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李绍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西段。经营者:李绍刚,男,汉族,1952年6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齐娟,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作出(2016)豫08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1月12日生效,因被执行人齐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李绍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13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6)豫08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李绍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齐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