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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金炎、田东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炎,田东,张松,田磊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6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炎,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田东,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岭,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松,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磊,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延津县。张松与金炎、田东、田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豫072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金炎、田东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东、金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谢田霞审判员 : 吕 亮审判员 : 李 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