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国志、王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志,王建全,苏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122号申请人:王国志,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建全,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苏晓春,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王国志与被告王建全、苏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志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全、苏晓春价值人民币5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王国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全、苏晓春价值人民币55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王国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