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壮、刘彭、马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某,刘某,马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90号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高某。被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刘某、马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7.2元,减半收取3109元,由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永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