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887号原告:张玉山,男,生于1975年8月4日,汉族,住西安市。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才华。原告张玉山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