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有裕与杨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有裕,杨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董有裕,男。被执行人杨治文,男。申请执行人董有裕与被执行人杨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有裕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4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治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