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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有裕与杨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有裕,杨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董有裕,男。被执行人杨治文,男。申请执行人董有裕与被执行人杨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有裕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04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治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