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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叶新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叶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149-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功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杨裕镜,该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径贝居委会北环路创富科技园C栋三楼东面。法定代表人:叶新光。被执行人:叶新光,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关于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叶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叶新光应支付387810.0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由于深圳市宇浩光电有限公司、叶新光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依法达成和解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可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依约履行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伟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