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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312号原告: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建路(原修造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俊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翟起龙,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郑市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