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雨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雨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255号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180321。法定代表人:刘元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梅,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雨坤,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雨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园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