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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某、尤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尤某,徐某,孙某1,孙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苏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51年l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红,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某1,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审被告:孙某2,男,193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上诉人汤某因与被上诉人尤某、徐某,原审被告孙某1、孙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某明确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伟杰代理审判员  王 洁代理审判员  刘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