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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新芝与谢行通、李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芝,谢行通,李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908号原告:赵新芝,女,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谢行通,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桂玲,女,汉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芝与被告谢行通、李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赵新芝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