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春厚与刘莉莉、赵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厚,刘莉莉,赵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417号原告:杨春厚,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梅,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莉莉,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赵伟,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杨春厚与被告刘莉莉、赵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春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厚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