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春厚与刘莉莉、赵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厚,刘莉莉,赵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417号原告:杨春厚,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梅,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莉莉,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赵伟,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杨春厚与被告刘莉莉、赵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春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厚负担。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