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兴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0357905。法定代表人:冯家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学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被执行人:四川浩兴实业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7921140。法定代表人:刘明东,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浩兴公司)与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绵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成都建工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对浩兴公司名下、位于绵阳高新区的“浩兴·瑞麟国际新城”一1层(预售证号:原2010176号,现201401761号)280个停车位(车位号分别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2、33、35、36、37、38、41、42、44、46、47、48、54、58、59、60、61、62、63、64、65、66、67、72、73、75、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4、96、97、98、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2、123、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41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4、155、156、157、158、159、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8、269、270、271、272、275、276、277、278、279、281、282、284、285、287、288、289、290、291、292、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6、327、328、335、336、337号)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共计1978.27万元。第一次、第二次拍卖流拍。第三次拍卖时,竞买人黄亚秋(公民身份证号51070319840924XXXX)、唐艳(公民身份证号51078119801001XXXX)、缪康(公民身份证号51078119820814XXXX)、徐辉(公民身份证号51080219650428XXXX)、兰晓峰(公民身份证号51021319740530XXXX)参与竞买。其中,黄亚秋以5.79万元最高价竞得54号车位,唐艳以5.79万元最高价竞得90号车位,缪康以5.79万元最高价竞得133号车位,徐辉以5.79万元最高价竞得175号车位,兰晓峰以7.23万元最高价竞得310号车位。对剩余车位,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同意以第三次拍卖流拍价1567.01万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下、位于绵阳高新区的“浩兴·瑞麟国际新城”一1层(预售证号:原2010176号,现201401761号)车位号为54号的车位为买受人黄亚秋(公民身份证号51070319840924XXXX)所有;车位号为90号的车位为买受人唐艳(公民身份证号51078119801001XXXX)所有;车位号为133号的车位为买受人缪康(公民身份证号51078119820814XXXX)所有;车位号为175号的车位为买受人徐辉(公民身份证号51080219650428XXXX)所有;车位号为310号的车位为买受人兰晓峰(公民身份证号51021319740530XXXX)所有。以上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黄亚秋、唐艳、缪康、徐辉、兰晓峰可持本裁定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事项。二、将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高新区的“浩兴·瑞麟国际新城”一1层(预售证号:原2010176号,现201401761号)的车位(车位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2、33、35、36、37、38、41、42、44、46、47、48、58、59、60、61、62、63、64、65、66、67、72、73、75、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1、92、94、96、97、98、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2、123、127、128、129、130、131、132、134、135、136、137、138、139、140、141、41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4、155、156、157、158、159、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6、177、178、179、180、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8、269、270、271、272、275、276、277、278、279、281、282、284、285、287、288、289、290、291、292、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6、327、328、335、336、337号)作价1567.0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债务。以上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承受人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事项。三、解除对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高新区的“浩兴·瑞麟国际新城”一1层(预售证号:原2010176号,现201401761号)车位的查封。审 判 长 汪 炜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蒙柳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