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咏与高维东、张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咏,高维东,张梅,姚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13号原告:王咏,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高维东,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梅,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姚征,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王咏与被告高维东、张梅、姚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