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9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海荣与被告合肥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荣,合肥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04号之三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081711153W。法定代表人:储成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礼,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号2006级。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8********。被申请人田海荣,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绍云,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宇,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纬五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7幢A单元4701室。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4403XJ。法定代表人:储成五,董事长。原告田海荣与被告合肥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陕0928民初904号民事裁定,冻结合肥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供坐落于旬阳县城区桥沟潭旬河廊桥商铺1-67号、1-68号、1-69号、1-70号、1-134号、1-135号、1-136号,共七套房产(面积合计154.91平方米),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位于旬阳县城区桥沟潭旬河廊桥一层1-67号、1-68号、1-69号、1-70号、1-134号、1-135号、1-136号商铺房产共七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申请人管理;销售上述房产须取得本院书面许可,并将售房款提存本院账户。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旬阳县中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0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00元,负担者由本院另行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锋强审 判 员 陈 香人民陪审员 张怀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