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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真与郭艳华、刘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真,郭艳华,刘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376号原告:于真,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山,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艳华,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被告:刘坤,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于真与被告郭艳华、刘坤为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真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真负担。审判员  杜芙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