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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永华与张学红、张学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华,张学红,张学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184号原告:刘永华,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学红,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学春,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刘永华与被告张学红、张学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刘永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永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华负担,退回原告刘永华25元。审 判 长  李宗宏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人民陪审员  周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