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高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玉泉南路**号。负责人:张志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邱雨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办理上诉事宜,代为立案、递交上诉材料、代签收立案文书,代缴上诉费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星,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堂,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胜,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北京路***号。负责人:管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邱雨沫,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和解,提起重新鉴定、代选鉴定机构,代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星、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铮审判员 代绍娟审判员 胡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