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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红诉被告李作城、张艳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红,李作城,张艳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71号原告:王福红,男,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李作城,男,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艳花,女,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原告王福红诉被告李作城、张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李作城、张艳花于2009年2月19日向王福红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7分,2009年3月8日向王福红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5分,并写有借条两支,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作城、张艳花当庭给付王福红借款本息2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55000元,李作城、张艳花于2017年9月30日归还25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30000元。二、其他损失双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王福红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