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洪伟、洪振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洪伟,洪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都基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洪伟,男,满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洪振奎,男,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洪伟、洪振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等信息,已查封洪伟、洪振奎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X号(瓦房权证共私字第X号)商品房,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