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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8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铉情与南宁天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铉情,南宁天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255号原告:孙铉情,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莫良志,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新,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天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杨武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细扬,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柳宁,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铉情与被告南宁天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铉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孙铉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铉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孙铉情负担。余下受理费884元,由本院直接退回原告孙铉情。审 判 长  谭 妤审 判 员  谢 倩人民陪审员  梁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