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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飞、查显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查显文,沈玉珍,怀宁富林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查显文,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沈玉珍,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怀宁富林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乡石镜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5357-1。法定代表人:查显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查显文、沈玉珍、怀宁富林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3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