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109邱丙高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丙高,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109号申请执行人:邱丙高,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邱守玲,申请执行人女儿。被执行人:王超,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邱丙高与被执行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超应给付邱丙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9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超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王超名下的银行账户,总计冻结金额153.11元。除此以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超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超目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苏士军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惠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