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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栋梁抢劫、绑架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栋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41号罪犯郭栋梁,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栋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被告人郭栋梁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济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14日入狱服刑。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郭栋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栋梁于2010年11月22日下午,伙同他人窜至新安县,采用暴力手段抢走出租车(价值64000元)一辆及价值230元的手机一部。2010年11月26日早上,郭栋梁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改装后的出租车将上学途中的受害人张某某绑架,并向张某某家索要赎金66万元。该系一人犯数罪。罪犯郭栋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栋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栋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栋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