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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洪玉、孙春娇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朱洪玉,孙春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赵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贵,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洪玉,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娇,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洪玉、孙春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长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赵卫、代理审判员林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由上诉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长春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