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折江与武汉绿洲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折江,武汉绿洲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651号原告:刘折江,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林,鄂州市华容区段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绿洲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折江与被告武汉绿洲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折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金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卫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