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宓春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宓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89号之三人冯晓明,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高立兵,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被执行人宓春风,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邢玉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陈洪礼,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冯晓明冯晓明申请执行高立兵、宓春风、陈洪礼、邢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宓春风无存款、股权、房产,有汽车一辆(已查封,现找不到该车辆,不具备执行条件);邢玉成无存款、股权、房产,有汽车一辆(已查封,现找不到该车辆,不具备执行条件);高立兵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陈宏礼已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放弃对其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2545元,已执行到位20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提出其他财产线索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