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陈仁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陈仁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陈仁朋,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行审354号行政裁定,于2017年0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159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仁朋所有的号牌为浙J×××××的跃进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灵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