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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陶思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思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401刑初3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思宇,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苗族,大学在读,现住新民市(户籍登记地址:新民市),系大四学生。2013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以辽河检公诉刑诉(2017)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思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宝军、书记员陈美斌,被告人陶思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25日19时14分左右,被告人陶思宇酒后驾驶飞度牌小型轿车,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沈阳采油厂院内自建公路商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源福利厂门前时,将前方行人程某、程某某撞倒,程某、程某某受伤。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陶思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5毫克/100毫升。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陶思宇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外伤致面部瘢痕累计长度10.7cm,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外伤致左颞部瘢痕3.5cm,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陶思宇的法律责任,陶思宇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或四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思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河)公(司)鉴(理化)字【2017】006号检验报告,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油总医鉴【2017】司鉴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油总医鉴【2017】司鉴临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沈和少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程某、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思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思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思宇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思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丽(代)附页: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速,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