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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1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阿克其·阿布拉与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其·阿布拉,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24民初460号原告:阿克其·阿布拉,男,维吾尔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泽普县。被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南新街(政府家属院内)。法定代表人:胡新建,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利,男,汉族,1970年3���30日出生,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美达商贸城2单元1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买提·色地克,新疆木拉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其·阿布拉诉被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克其·阿布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维、汉文诉状内容严重有出入,且向被告送达的是汉文诉状,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审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其·阿布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阿克其·阿布拉负担。审判员  兰保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