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欣晔与被申请人李亚茹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欣晔,李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02号申请人:徐欣晔,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址: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西新华园**座****室。被申请人:李亚茹,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组**号。申请人徐欣晔与被申请人李亚茹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进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 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