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360高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60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峰,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曾因偷窃,分别于2008年8月22日、2010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6年10月25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8月、2014年4月1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14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0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高峰退赔被害人张某苹果”牌6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向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一百零五元,退赔原内容:原内容:正在处理文书请稍等,请稍等...窗体底端被害人缪某赃物折价款人民一千七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沈某赃物折价款人民一千八百元。原审被告人高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峰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峰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可华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