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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8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南俊酒业有限公司与赵俊、孙伟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俊酒业有限公司,赵俊,孙伟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946号原告上海南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岳章。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霞,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孙伟,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俊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孙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伟已提起对涉案债务人上海汤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已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应以该强清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南俊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